为贯彻落实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院未成年人办案组于近日召集相关社会组织对一起11名未成年人涉嫌聚众斗殴案件进行了不公开听证。该案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对涉罪未成年人不起诉程序进行的有益尝试和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1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发言时真诚悔罪,对自身的违法行为做出深刻反省,其法定代理人也对家庭监护缺位作了反思,并表态今后要加强对未成年当事人的监管和教育,提出了希望宽大处理的请求。最后,听证代表发表了听证意见,即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对未成年人从轻处理,同意检察机关对本案未成年人作出相应的不起诉处理的决定。承办检察官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训诫,告知其行为的危害性,对其今后的学习和生活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本案是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意见》精神的司法实践,做到了对于主观恶性不大、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依法从宽、精准帮教,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同时,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参照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批指导案例检例第一号,发挥了案例的指导作用。本案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挽救了一批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较小的未成年人,同时让社会相关组织参与到检察机关的承办的案件中,能够有效的对检察机关进行社会监督,实现了检察机关承办案件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取得了较好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本次不公开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以及政法委、团委、关工委、妇联等有关同志作为听证员,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翁兴元主持听证会,公安机关办案民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参加了听证。
承办检察官首先将案件基本情况进行了汇报,本案涉案11名未成年人因偶发矛盾引发聚众斗殴,并致一人轻伤,经调解,双方法定代理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人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进行了价值判断,认定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确实发生了聚众斗殴行为,因大部分未成年当事人为在校学生,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提出了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承办意见。听证代表对案件事实与证据没有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