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某、刘某某、季某某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由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61.4295万元;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60万元;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128.4422万元;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季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与刘某某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金7.7142万元;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三人均未上诉。
基本案情:刘某某自2011年6月开始,通过手机联系、银行汇款的方式对外销售其自行加工的“刘氏秘方定喘胶囊”;自2018年开始刘某某从季某某处购买原料,在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生产“高效风湿定”、“复方特效关节灵胶囊”,通过手机、微信向全国多个省市销售,销售金额高达378万余元。2012年开始,李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刘某某,在明知刘某某无正规销售手续的情况下陆续从刘某某处购买“复方特效关节灵胶囊”1000瓶,将其中700瓶直接对外销售,另外300瓶加工改装成药丸之后对外销售,销售金额高达20余万元。
本案是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例食药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本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具体举措,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依法追究销售假药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责任的同时,也规范了药品市场秩序,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