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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一起酒后故意毁坏财物案件
时间:2022-01-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月25日,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受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 

  

 
经审查,2021年12月18日15时许,乌兰浩特市某居民小区内犯罪嫌疑人刁某酒后因为琐事与其男朋友刘某发生口角,争吵过程中两人发生肢体冲突,刁某拿起屋内菜刀追赶刘某至屋外,未果后,为泄私愤将刘某停放楼下的长安牌汽车车门和仪表盘砍坏,导致车辆严重受损,经鉴定损失达150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刁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损害后果发生后刁某后悔不已,第一时间进行了损害赔偿,并得到对方谅解,考虑刁某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适用条件,可以从轻处罚。
 
临近春节,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提醒广大群众,饮酒后一定要控制情绪,冷静处理问题,理性维权,杜绝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切不可为发泄情绪而毁坏他人财物,不仅对社会秩序造成侵害,个人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必要时可以通过报案等方式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