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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业务知识——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
时间:2023-11-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0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制订了《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近年来在涉及检察工作的报道和文章中也多次出现“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这个名词,可还是有很多人不太了解这个名词的内容是什么。接下来,检察官与你一起了解这个检察业务的具体内容。

核查工作的意义——为什么要开展核查工作

依据“意见”第一条规定,为了促进侦查讯问规范进行,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行为,依法及时排除非法证据。

对于第一条的解读,为了防止“刑讯逼供”产生冤假错案,因此由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核查工作的意义可以理解成是检察机关为了保障司法案件的程序正义。

该项工作适用的案件范围——重大案件的标准是什么

“意见”对重大案件的标准规定是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

为什么要对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因为在我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种类。上述案件中如果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产生的非法证据没有及时排除,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核查工作的启动——检察机关如何启动核查工作

“意见”中要求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前,及时制作重大案件即将侦查终结通知书,通知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收到侦查机关通知后,应当立即开展核查。

可以看出,核查工作的启动是由侦查机关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开展工作的业务部门是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机构。

核查工作的处理结果——核查工作完成后怎么办

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在人民检察院开展核查询问和听取意见时均明确表示没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并且检察人员未发现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线索的,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可以据此制作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意见书,送达侦查机关,讯问合法性核查程序终结,并将相关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反映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初步调查核实后,应当制作初步核查意见函,连同证据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

这里检察官需要说明,检察机关负责捕诉工作的业务部门本身就要对案件讯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其实是检察机关对于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设置的“双保险”。体现了核查工作既要求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也要求检察机关内部业务部门之间也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司法公开——乌兰浩特市检察院核查工作业务数据

2022年1月以来,乌兰浩特市检察院开展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7件7人,制作核查意见书送达侦查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