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当前位置:首页-本院要闻
本院要闻
部门联动配合 重拳出击护“薪”
时间:2024-03-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欠薪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2月6日,乌兰浩特市检察院联合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乌兰浩特市法院、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召开座谈会,会议由乌兰浩特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翁兴元主持。

乌兰浩特市检察院始终将保障劳动者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作为一项重要法律监督工作来抓,进行根治欠薪攻坚行动,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劳动者过个安“薪”年。1月24日,乌兰浩特市检察院在受理一起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中,发现乌兰浩特市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某)项目建设单位拖欠27名工人总计51.3万元工资,经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闫某某在有能力支付工人工资的前提下,仍未全额支付工资款,导致多名工人讨薪难,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乌兰浩特市检察院在受理该案后,与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乌兰浩特市法院等部门通力合作,迅速展开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厘清责任,确定追讨方案。最终在春节即将到来之际,成功帮助27名工人追回拖欠已久的51.3万元工资,为他们送上了一份特殊的“年货”,让他们过上了安心年。这是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一直以来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尽心尽责做好“护薪人”的一个缩影。

乌兰浩特市检察院表示,坚持对拖欠劳动者工资“零容忍”,未病先防、靶向施策、精准发力,坚决打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后续将继续加大对拖欠工资犯罪的打击力度,坚持依法从严惩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让广大劳动者过个安“薪”、放“薪”的新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