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精准适用法律规定,全面提升职务犯罪检察办案质效,切实筑牢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治防线,近日,乌兰浩特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翁兴元组织专题学习会,第二检察部全体检察人员参加,集中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并结合在办案件开展研讨交流,确保司法解释精神精准落地、办案能力持续提升。

学习会上,员额检察官带头领学了《解释二》全文,重点围绕司法解释的核心条款、修订亮点及司法适用要点进行深入解读。全体检察人员认真研读、细致梳理,聚焦《解释二》中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细化、斡旋受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认定规则完善、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认定规则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以及积极退赃、违法所得追缴规则完善等关键内容,逐条款剖析立法原意、适用场景与办案注意事项,深刻领会《解释二》对于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犯罪、维护国家公职人员廉洁性的重要意义。

在研讨交流环节,全体检察人员结合自身办理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实际,针对办案中遇到的新型疑难问题、法律适用分歧问题展开热烈讨论。大家围绕新型贿赂案件的证据固定、特定财物价格认定、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界定、退赃退赔情节量刑适用等实务重点,分享办案经验、交流办案思路、破解办案难题,进一步厘清了《解释二》与原有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关系,有效解决了以往办案中存在的法律适用困惑。
通过此次专题学习,第二检察部全体检察人员进一步领会了《解释二》的精神实质与核心要义,深刻认识到新形势下依法精准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切实增强了依法履职、公正司法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大家一致表示,《解释二》的出台为职务犯罪检察工作提供了更明确、更具体的法律遵循,今后将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办案实效,严格依照《解释二》规定办理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贪污贿赂犯罪,尤其是新型隐性腐败犯罪,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犯罪的高压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