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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通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1-12-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诉前程序典型案例

 

案例一:通辽地区林业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系列案

 

【基本案情】

近年来,毁林种地、滥伐林木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仅靠单一刑事处罚措施已难以弥补受损的生态环境,全市各基层院开展林业资源领域公益诉讼专项行动。

【典型意义】

该系列案最大限度发挥诉前检察建议功能,监督林业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职能。践行了内蒙古检察机关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的公益保护理念。2018年全年,全市检察机关通过诉前督促程序恢复造林近121万亩。

 

案例二:科尔沁区毒豆芽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科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部分商家的豆芽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添加剂-4-氯本氧乙酸钠(俗称无根水),用无根水生产的豆芽俗称毒豆芽。收到科区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查获毒豆芽”1000余斤,将涉嫌犯罪人员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事关重大,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使问题得到解决,建立了完善食品监管部门无缝链接工作机制,形成一股工作合力,最终取得了全面整改、全员整顿的良好成效。

 

案例三:霍林郭勒市城市用水监管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霍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霍市相关单位长期使用自备井抽取地下水进行作业,均未安装用水计量设施,未依法申领取水许可证,也未缴纳水资源费。霍市水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积极整改,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地下水的管理力度。

【典型意义】

通辽市属于资源性缺水地区,保护水资源尤为重要。霍市检察机关主动沟通,促使水资源主管部门全面自查体检和问题整改,促进制度完善,实现了加强法律监督与保护水资源和促进依法行政的共赢多赢。

 

案例四:库伦旗医院非法排放废水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库伦旗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旗三家医疗机构对医疗污水未进行任何处理,与生活污水一同排放,严重违反了《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该院向旗卫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旗卫计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立即与旗环保局取得联系,成立办案组,联合执法,加大监管力度,目前,库伦放已经实现20张以上床位污水处理设备全覆盖,污水排放已达到标准。

【典型意义】

医源性污染是个重要的污染源头,必须有效防范。库伦旗检察院通过诉前程序,与行政机关形成工作合力,对全旗医源性污染源进行了有效处理,成效显著。

 

案例五:奈曼旗草原保护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奈曼旗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本旗存在非法开垦草原种植农作物的现象,被破坏的9500亩草原尚未得到有效恢复。遂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发出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农牧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整改,被破坏的9500亩草原得到了很好的恢复。

【典型意义】

本案的成功办理,既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职能职责,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取得了明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六:扎鲁特旗森林病虫害防治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扎旗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旗北部山杏林病虫害开始蔓延和扩散,呈现出爆发态势。扎旗检察院向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病虫害治理职责。扎旗林业局在两个月内履职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了检察机关。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围绕旗委政府中心工作,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发现案件线索后,及时启动公益诉讼程序,与行政部门沟通协作,使危害得到有效遏制,损失降到了最低。

 

 

诉讼程序典型案例

 

案例七:霍林郭勒市农牧林业局怠于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霍市农牧林业局未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被周树海私自开垦破坏的草原植被至起诉前仍未恢复,草原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始终处于受侵害状态。霍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支持霍市人民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为草原保护典型案例。由霍市检察院检察长、市法院院长两长共同出庭并当庭宣判。强化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履职尽责、怠职追责的意识,教育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全面履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责任。

 

案例八:开鲁县人民检察院诉王大刚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4年王大刚对承包的土地进行平整,并在该地块内耕种农作物,构成严重毁坏。201868日,开鲁县人民检察院向开鲁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王大刚将1350.2亩林地恢复造林,缴纳所需恢复费用238985.40元。鉴于王大刚在法院审理期间,将被毁林地全部补植复绿到位,法院最终判决王大刚犯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00元,承担恢复费用238985.40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也是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三检合一新模式,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九:科左后旗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董福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非法占用耕地进行采石、加工石料等非农业建设活动,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认为,国土资源局未能全面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致使基本农田及一般耕地遭到破坏且并未恢复种植条件,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通过本案的审理,以点带面,倡导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旗的理念,促进全旗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恪尽职守、严格执法,维护好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保护好每一片土地。

 

案例十:科尔沁左翼中旗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通辽市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未依法申请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建设宝龙山镇吉祥苑小区。科左中旗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科左中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依法履行土地监督管理职责,收回国有土地出让金400余万元。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是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自201771日实施以来,自治区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区法院系统首次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