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近日,吉林省辽源市中院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发回重新审判,理由就是一审法院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根据陪审员法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一审案件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但实践中,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否需要适用上述规定,一直存在争议。由于一审判决书尚未公布,不知道二审法院认为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是不是没有七人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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