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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沿河县乌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1-12-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违法排污  跟进监督  支流责任  

 

【要  旨】

 

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就诉前检察建议回复正施工整改的,进行跟进监督。对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和修复被侵害公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贵州省沿河县夹石镇夹石中学及周边的生活污水和粪便直接排入乌江,对乌江水生态环境、下游饮用水源水质造成严重污染,产生的恶臭气体及蚊蝇严重影响夹石中学3000多师生及周边群众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时间长达4年之久。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初,沿河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乌江环境保护巡查中发现该案线索。经调查发现,2013年12月17日,江西某公司从沿河环源环保公司中标承建“沿河夹石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项目”后,将夹石中学原男厕所拆除用于修建提升泵房污水收集池。后因施工设计等原因而中途停止建设,致使学校及周边居民大量生活污水和厕所粪便直接排入乌江。又由于该污水收集池处于露天状态,产生强烈的恶臭气体和严重的蚊蝇影响。2018年2月1日,沿河县人民检察院向沿河县环境保护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并责令违法人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治理。2018年3月20日, 沿河县环境保护局回复称正在施工整改。沿河县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后发现,沿河县环境保护局既未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和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乌江沿河夹石段水生态环境和周边居民生活环境持续遭受侵害。期间,沿河县人民检察院委托贵州大学环保专家进行现场检测,结果表明夹石中学污水粪便直排乌江后,对乌江水体水质的各项指标均造成了影响,破坏了乌江水生态环境。

 

【诉讼和执行】

 

2018年10月8日,沿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德江县人民法院(此类案件由该法院集中管辖)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德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1.确认被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对“沿河夹石镇污水处理厂管网土建及安装与管材采购工程项目”中的环境违法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继续履行对“沿河夹石镇污水处理厂管网土建及安装与管材采购工程项目”环境监管职责。判决生效后,沿河县环境保护局充分认识到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成立了以局长为主要负责人的整改专班,落实生效判决,督促和抓好污水处理厂及相关管网的修建和运行工作,确保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乌江。沿河县人民检察院就本案执行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督促,2019年8月底,沿河县夹石镇污水处理厂、夹石中学及周边地区的污水管网全部建成并投入试运行,达到了整改效果。

 

【典型意义】
乌江是贵州的“母亲河”,也是长江上游南岸最大支流,在长江上游绿色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沿河县人民检察院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强化“支流意识”,担当“支流责任”,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努力为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贡献检察力量。本案的办理也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着力解决当前我国主要社会矛盾,助推脱贫攻坚,改善人居环境,确保下游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服务保障“美丽中国”建设,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需求的具体体现。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的监督、协调、配合,实现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携手并肩,形成保护公益的强大合力,让长江流域的天更蓝、水更清、山更绿、环境更优美。该案办理的成功经验先后被人民网、检察正义网等多家媒体宣传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