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伐居民小区内的树木,涉及的是小区业主的利益,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共利益?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公益保护的需求日益增多。但目前实践中,对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基层还存在一些困惑,社会上也有一些争议。
按照民事、行政诉讼法和英烈保护法规定,目前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范围是“4+1”,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烈权益保护。
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目前在实践中也已经有很多探索。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不少代表、委员呼吁检察机关加大力度、拓展范围。上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中就涉及人民检察院可提起公益诉讼的内容。另据了解,目前,有10个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检察公益诉讼的专项决定,在原有5个领域之外,将案件范围拓展到10多个领域。
“我们对开展‘等’外领域公益诉讼本着慎重、积极的态度探索推进。”张军提出,希望以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契机,推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进一步予以明确、规范。
而关于“等”外领域公益保护也是委员们今天关注的重点问题。委员们认为,公益诉讼应明确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特别是明确公共利益与多数人利益的界限,防止公共利益无限扩大、履职范围无限拓展、法律规定随意突破。全国政协委员、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司法部原副部长、党组成员郝赤勇指出,对公共利益的清晰界定,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能够良好运行的根本条件。需要进一步明晰公共利益的概念,避免将多数人利益混同为公共利益。
“我在调研中了解到,人民群众非常期盼能够扩大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参事甄贞建议,将严重侵害公共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纳入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对网络领域的违法侵权行为是否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则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重点解决好网络领域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如侵犯众多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另外还可以将在网络上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群众权益、误导公共舆论等谣言列入起诉范围,同时鼓励基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使古文物、文化遗产保护等公益保护问题得到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