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有评论指出,用法治捍卫英烈的尊严,就是捍卫民族的尊严,捍卫国家的前途命运。
“一部英烈保护法,公理正义得伸张!”在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的这句话赢得了全场的热烈掌声。
公方彬认为,在英烈保护法实施后,英烈名誉的侵犯事件大大减少,目前社会共性正在形成,人们在面对恶搞英烈、抹黑英雄等事件时已经有了正确的思想认知。但是没有一个社会是完美的,一个社会中存在着形形色色的人,所以社会的发展也是一个渐近线式发展,需要法律进行约束。
在公方彬看来,用公益诉讼捍卫英烈名誉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精神建设应该要柔性约束,精神大厦的建成应该以教育为主,辅之于法,法律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使用。用法律的方式来保护英烈名誉,要与弘扬英烈精神统一起来,不能本末倒置”。
自英烈保护法正式实施以来,全国政法界涌现出了大量的执法、司法实例,政法机关正在成为英烈名誉保护的坚实后盾。
承办广东首例侵害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案的中山中院民五庭庭长洪文介绍,救火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受国家褒扬,赢得了全国人民的高度认同和广泛赞扬,他们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人格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侵害英雄烈士人格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曾某某在人数众多、易于传播的微信群中,故意发表带有侮辱性的不实言论,依法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洪文介绍,曾某某虽因发表侮辱救火英雄的言论,已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但并不妨碍依法对其侵权行为追究民事责任。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对曾某某提起公益诉讼于法有据,利用维护公共秩序,培养社会公德。
对此,公方彬评价说,用公益诉讼捍卫英烈名誉权的案例,体现出的最重要的司法价值导向就是从实际出发,“许多英烈存在着没有后代,或者家属维权能力不足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之下,国家公权力应该介入,检察院要负责对英烈名誉权进行维护。因为英烈名誉涉及到社会导向的问题。公益诉讼不是功利性的,而应该是道义层面上的”。
“公益诉讼不在于多,其意义在于树立规范,促进社会共识的形成。”公方彬说,法律是底线,还需要重视社会价值观的营造。社会价值观的构建和社会共识的形成是一个长期性的工作,需要靠长期努力。
吕景胜认为,具体的法律法规已经足够完善,但英烈保护法颁布才一年多,还有很多方面需要探索和完善,“比如公益诉讼还存在一定的缺位,以及不愿意启动诉讼程序、消极无为等现象还存在,应该予以改进”。
吕景胜说,法律手段不是唯一的,只是全面社会治理的一个方面,“保护英烈,还需要学校教育、媒体引导、政府号召、文化道德构建。法律手段是最底层、最基础的,法律不是唯一的,但是是不可缺少的”。
“当前存在的问题是有些判决可能过轻,起不到明显的作用,社会效果不太好。根据具体的案情,某些道歉过于表面化,可以提高处罚力度以及普法教育的力度。”吕景胜建议,如果宣传力度达不到,青少年可能对于相关的法条不了解。年轻人在意识形态形成的关键年龄段,应该加强教育和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