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鹏程 陈磊/检察日报
◇应立足于我国实际情况,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整体布局中寻找检察权制度改革发展的合适途径与方式,抓住发展并完善我国检察权制度的历史契机,从而真正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改革道路。
◇要通过系统性、综合性改革,重塑符合公正原则的法治秩序,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健康发展。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设计暗含了量刑建议精准化方向,越具体明确的量刑建议越利于控辩合意的达成,符合制度的价值目标。
◇把握行政检察工作新格局,做到以行政诉讼监督为基石,以化解行政争议为“牛鼻子”,以非诉执行监督为延伸,并妥善处理行政检察与其他监督职能的关系。
◇拓展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公共利益,其中公共利益维度、公共利益时空、公共利益类型、公共利益考量方式的拓展是主要方面。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推进检察监督体系和监督能力现代化,既是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目标和任务,也是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基础和框架。一年多来,人民检察院主动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对内设机构和检察业务进行了系统性、整体性、重塑性改革,形成了“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基本格局。2019年度检察理论研究围绕“做优、做强、做实、做好”“四大检察”工作的履职目标及时“解新题”“答难题”,形成了一批能够协助领导决策、推动改革创新、达成解决方案的理论成果。
检察职能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定位
检察权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的维度审视。有论者提出,检察权的政治维度、社会维度、法律维度在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法律的守护人”的客观地位、实现国家治理的司法化起了重要作用。唯有全面研究检察权制度设立运行的历史轨迹,各国发展演变的探索道路,并且立足于我国实际情况,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整体布局中寻找检察权制度改革发展的合适途径与方式,才能抓住发展并完善我国检察权制度的历史契机,从而真正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改革道路。
检察机关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定位探寻。有论者提出,在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的新时代背景下,我国检察机关需要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立足“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避免法律监督概念的泛化,并用公共利益标准塑造检察机关权力行使边界。
检察权本质和法律监督原则的宪法再思考。有论者认为,中国的检察制度不仅仅是刑事追诉制度,而是一种更宽泛意义上约束权力和权利的手段或形式,是一种政治制度。检察权是实现法律监督的一种权力,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根本使命就是建立起一种约束权力和权利的政治生态。中国检察体制改革要忠实体现宪法的这一原则规定,以法律监督为核心构建中国特色检察制度。
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的新阐释。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的逻辑是什么?有论者提出应从四个方面展开:第一,问题意识层面,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分别系统性回答新时代应当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法律监督、应当怎样坚持和发展法律监督;第二,基本定位层面,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法律监督领域的具体化,也是指导和调整我国全部法律监督活动的根本指针;第三,逻辑边界层面,不得违背我国人大制度根本遵循和现代法治基本共识;第四,根本保证层面,要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法律监督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