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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力,这就是检察公益诉讼的态度!
时间:2021-12-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环保部门检查中,为逃避处罚,昆明某公司老板曾某授意员工徐某将酸洗池内的含有重金属的液体向外部环境排放,造成环境严重污染。6月1日上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移师桃源广场开庭审理了这起污染环境罪案,盘龙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范今颖担任审判长,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谭虹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发表意见。


 

2019年4月30日,曾某某授意其雇佣人员徐某某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阿拉街道白水塘47号将酸洗池内含有重金属的液体向外部环境排放。


 

经查,曾某某所经营的企业未依法报批过任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也未确定过污水排放标准。经鉴定,排放的液体中,重金属铬、镍、砷分别超过最高排放浓度的98.6倍、8.95倍、0.66倍,重金属锰、铜浓度分别超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11.98倍、9.85倍,造成环境污染,破坏了生态安全,且对人群健康危害极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0年5月15日,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向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2万元人民币,并在公众媒体赔礼道歉。


 

庭审中,公诉人及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实被告人污染环境的事实。两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伏法,愿意承担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民事赔偿责任,对被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经过法院审理,盘龙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曾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法院还判决两被告人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2万元,用于购买鱼苗投放作为生态补偿,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开赔礼道歉。两被告人对法院判决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判决


 

庭审后,两名被告当场履行判决,在盘龙江畔以增殖放流的替代性修复方式对受损的生态环境予以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