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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民法典:为检察公益诉讼提供新动能
时间:2021-12-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民法典这部“生活百科全书”中,有11处直接表述了“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并明确规定了“绿色原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等制度,这也成为民法典备受关注的亮点和特色。


 

提到“公共利益”,人们很自然把它与检察公益诉讼联系起来。实践中也是如此,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始终占到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一半以上。民法典和检察公益诉讼,秉持着同样的维护公共利益的价值追求,又能碰撞出怎样的火花呢?

民法典总则编将“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已经成为社会共识的今天,凸显了立法的引领意义。民法典在具体规则中对贯彻“绿色原则”也做了一系列安排,如合同编中规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等。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表示,民法典回应了强化环境资源保护的现实需要。良好的生态环境,就是最普惠的人民的福祉,为此民法典专门增加生态环境保护的侵权责任、对生态破坏的修复责任,特别规定了对恶意损害生态环境的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如何落实“绿色原则”?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公益诉讼检察教研部教授刘辉看来,民法典针对公益性诉讼新增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其实质是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恢复原状,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细化为增殖放流、补植复绿,以及要求侵权主体制订专业性修复方案等多种形式。因此,在具体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要重点围绕恢复原状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