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改革部署。
2015年7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公益诉讼检察在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
2017年6月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正式建立公益诉讼检察制度,明确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
2018年4月
《英雄烈士保护法》赋予检察机关对侵害英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职权。至此,法律明确赋权的“4+1”公益诉讼检察案件领域形成。
2018年10月、2019年4月
公益诉讼检察职权写进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
2019年10月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高检院认真研究,部署全国检察机关积极稳妥探索办理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安全、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保护、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扶贫以及国防、军事等“等”外领域案件。
三年来,大埔检察院深刻领会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立法精神,依法履行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职责,按照党中央和高检院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部署要求,紧盯损害公共利益的突出问题,狠抓办案,谋求发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成为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着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