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打造蓝天碧水的宜居环境
有了更好的法治保障
全国首个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性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近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并拟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规定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
建立环保禁令制度
对污染环境的行为可以诉讼期间就及时“喊停”

设立生态环境公益基金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由于专业技术性强、检验鉴定费用高、调查取证难度大等原因,往往诉讼成本高昂。即便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也 “远水解不了近渴”。这也是目前有关社会组织提起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少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规定》降低了其诉讼成本,明确社会组织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可依法申请缓交;社会组织败诉或者部分败诉,可依法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
同时,设立生态环境公益基金。该基金来源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以及社会捐赠等,实行慈善信托管理。该基金不仅可以支付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费用,也可用于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等。

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生态环境污染具有持续力强且恢复难度大的特征,传统的事后赔偿、惩罚等救济手段难以及时制止和有效应对正在发生的生态环境污染行为。针对此类问题,《规定》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广泛采用的环保禁令制度,规定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正在发生的,经起诉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环境保护禁令,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
生态环境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为了充分保障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围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作出系统安排,要求环保公益案件受理情况、听证过程和听证建议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开。
《规定》重点对和解调解协议公开作出相应规定: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达成和解后,应当将协议内容向社会公告,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继续审理案件,依法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