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庭宣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日,随着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声法槌敲击,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服由鄂州市鄂城区检察院诉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依法履行土地监管职责一审行政公益上诉案当庭宣判。鄂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汪元金出庭支持诉讼。
案件回顾:耕地两次被非法占用,土地主管部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
2016年4月,鄂城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湖北振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弘公司)在该市鄂城区沙窝乡胡桥村开发普罗旺斯小镇项目时存在非法占用耕地13.22亩建设小区门楼、门卫室等建筑物。
原鄂州市国土资源局2015年10月30日对振弘公司作出的鄂州国土资执罚(2015)043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6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8.3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3、对该单位非法占地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共计243000元。
因该处罚决定未执行到位,鄂城区检察院于2016年8月19日向该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落实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事项。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落实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事项。
2019年3月,鄂城区检察院在公益诉讼案件“回头看”专项行动中,对振弘公司非法占地整改情况开展回访检查,发现原已复耕并种植了油菜的耕地竟再次变成广场、道路、停车位等建筑设施,办理该案的检察官立即对周边群众开展调查走访,最终锁定振弘公司2018年3月再次将耕地毁损并占用建设非农设施的违法事实。
发现上述违法情形后,检察官立即与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沟通,但该局始终以振弘公司没有实施新的占地行为、一事不再罚等理由推脱,因该局怠于履行对振弘公司再次实施非法占地行为的监管职责,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鄂城区检察院于2019年4月8日向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再次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收该院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的法定期限届满仍未依法全面履职,导致振弘公司的违法行为一直得不到查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