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这一概念在很多时候是意思相近的。两者有其重合的部分,但是两者的区别也很明显。具体而言:生态是指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生态是以生物为核心,强调生物与周边环境的相互联系。截至目前,对于生态这一概念没有任何法律予以准确定义。环境是指人类赖以生存的外部条件。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强调人类与外部空间的相互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环境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从以上叙述可以看出,在自然环境之下,生态的概念要广于环境。就目前民事公益诉讼现状而言,污染环境就是破坏生态的表现形式。污染环境,既包括对生活环境的污染,也包括对生态环境的污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条文释义,对大气、水体、海洋、土地等生活环境的污染属于环境污染,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的污染也属于环境污染。环境污染的形式既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等传统的污染形式,还包括光污染、辐射污染等新型的污染形式。总之,因污染者的行为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