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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开门配合调查!我们是江苏公益诉讼检察官
时间:2021-12-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如果你关注过或者看过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宣传片,你脑海中闪现的最经典的画面是什么?
 

 

是不是两个穿着蓝色制服的检察官,拎着公务包来到被污染的水域附近,蹲在岸边捣腾了半天之后,放飞了一架无人机……

看到这样的画面,或许你会觉得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检察官们装备真先进,调查取证靠的都是无人机这种高科技。

 

这么觉得当然也没错,但再看似酷炫的背后,无人知晓的是公益诉讼检察官深深的无奈:

 

他们,缺少强有力的调查取证权。

 

举个栗子,就是最常见的那种工厂排放废水导致附近水源、土地被污染的案件。

 

我们的检察官如果要想对这种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就需要证明现在的危害结果与涉嫌排放废水的工厂之间的因果关系,要证明那些废水是这家工厂所排放的等等一系列问题。

 

那怎么取证呢?能向环保部门那样直接上门调查吗?能向办理刑事案件那样直接让公安上门取证吗?

 

答案是:都不能。公益诉讼作为一项正在新兴的事业,到底如何开展,怎样开展,还有很多规定是不明确的,也还有很多的空白。

 

而调查取证权就是摆在公益诉讼检察官面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没有之一。

 

因为没有强有力的调查取证权,就不会有强有力的公益诉讼。

 

我们的检察官们就只能蹲在厂区之外望墙兴叹,就只能动用无人机拍几张照片,录一段视频,还要防备着被人用弹弓打下来,毕竟无人机也挺贵的。

 

那么,就在上周五,有这样一条并没有引起很多人关注的新闻,让现实开始有了一些转变。

 

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一项决定,以立法形式进一步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决定的名称是: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决定》的内容有很多:


 

比如它进一步拓展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特别是结合江苏实际,将安全生产、公共安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作为拓展重点内容

 

再比如,它完善了公益诉讼办理程序,建立健全公益损害线索的移送机制,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和检察公益诉讼程序的衔接及协作。

 

但在我看来,这项《决定》中最最最重要的是它强化了公益诉讼调查取证权。

 

《决定》规定:

 

①检察机关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收集、提供,也可以自行调查核实。

 

②发现涉案的证据可能面临灭失危险的,可以先予登记保存。

 

③包括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在开展行政执法调查或刑事侦查时,检察机关也可以商请一并收集公益诉讼证据。

 

千万不要小看这短短的三句话,其对于公益诉讼这项关乎全民利益的事业的重要性,超乎你的想象。

 

它不仅是一种突破,更是一种赋权,它让努力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检察官们在查办公益诉讼的过程中,变得更有力量。

 

江苏检察机关之所以能推动这样的地方立法,与其在公益诉讼领域所付出的努力和积累的经验是分不开的。

 

从2015年到2020年,从苏州固体医疗垃圾倾倒案到淮安英烈名誉权保护案……


 

江苏检察机关年均办结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3500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5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60件左右,在一些领域较好地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关注每一起个案,却不拘泥于个案,在办理个案中注重对共性问题的发现、解决,这就是江苏检察的特色,这就是江苏检察官的特长。

 

很多事件在发生的时候,并不被人们所关注,往往要到很多年以后,人们才会猛然发现,多年前的那件事对自己的生活有着多么大的影响。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项决定,就属于这样的一种情形。

 

看似只是一纸决定,但实际上却是给江苏人民的公共利益,提供了一种更全面也更有力的保护。

 

以前看电影的时候,总觉得香港廉政公署的人说的那句话很帅:“我是ICAC,请配合我们调查。”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那些破坏公共利益的企业、组织和个人,也将听到掷地有声的这句话:

 

“请开门配合调查,我们是江苏公益诉讼检察官!”

 

最后一句:用立法推进公益诉讼,用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